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本通则,并对自己按照本通则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拍卖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拍卖人应根据本通则的规定,处理拍卖活动中的各项事宜。
第四条本通则各项条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可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拍卖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情况,并出示对该标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实合同书。
第六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七条委托人拍卖国有资产,应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依法进行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第八条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九条对某些需要办理附随移交手续的标的,委托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按照约定将委托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过户等手续。
对因拍卖标的引起的诉讼,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一条如果委托人违反本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拍卖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参加拍卖活动所要求的条件。
第十三条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活动前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成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有权向拍卖人了解拍卖标的情况。
第十四条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买。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五条竞买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得到拍卖人的书面认可。
第十六条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
第十七条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理竞买应在规定时间内(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以前)办理委托手续,与拍卖人签订委托代理竞买协议。
第十八条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代理竞买协议,应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以前书面通知拍卖人。
第十九条拍卖人接受竞买人的委托竞价购买拍卖标的,应在代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超越代理权限的竞买行为,其责任由拍卖人承担。
第二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一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拍卖人签订的委托代理竞买的协议有效。
第四章拍卖标的的展示
第二十一条拍卖标的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所载拍卖标的的型号、材质、性能、归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仅是提供参考性说明。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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