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合并分立等)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以及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诚信记录,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对符合标准的并购重组申请,有条件地淡化行政审核和减少审核环节,实行差异化的审核制度安排。
二、并购重组的分项评价标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由地方证监局和本所负责。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结果为A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结果为B、C的列入正常审核类,结果为D的列入审慎审核类。
同时,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
(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
(3)股票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
(4)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财务顾问执业能力”评价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结果为A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结果为B的列入正常审核类,结果为C的列入审慎审核类。
“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的诚信记录”由本所负责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且未满规定期限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由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本所复核。具体原则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并购重组涉及“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九大行业,且交易类型为上市公司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的,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但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
根据上述分项评价信息,最终评价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当所有分项评价均为豁免/快速审核类时,项目进入豁免/快速审核通道,分项评价结果之一为审慎审核时,项目进入审慎审核通道,其余项目为正常审核通道。
综上,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状况”评价结果为D的列入审慎审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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