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已登记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时间:2023-02-22 16:40:42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一定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一、抵押权实现方式

(一)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二)变卖

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折价

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二、抵押权何时生效

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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