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依据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备案工作,那么此种情形便可以认定为其故意违背合约职责的诚信行为。当房地产开发公司制定预售合同时,往往只关注于明确房屋交付日期以及房地产权属证书即大产证和小产证的取得期限,但是却未对合同备案这一环节做出具体的约束性条款。因此,只要买卖双方均能够依法按照合同所设定的时间区间来承担各自的义务责任,那么便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未能及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份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然而,如果在诉讼程序正式启动前,房地产开发公司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份合同便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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