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分析,此举可被视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在订立预售合同时,开发商通常只会明示房屋交接以及取得大产权证书和小产权证书的具体时间点,对于合同备案并无任何实质性的限制。然而,只要房地产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便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开发商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与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能够在诉讼提起之前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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