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鉴定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缴纳鉴定费。受理立案后,按程序进行鉴定,并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鉴定结论和书面通知。鉴定结论应以规范公文的格式发出。
提出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包括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方式,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而单位则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鉴定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鉴定申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鉴定人的资格证明;(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委托人委托鉴定的目的、用途、内容;(四)委托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五)委托人应当提交鉴定人、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能力证明;(六)委托人应当提交鉴定材料;(七)委托人应当提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因此,鉴定申请需要提供以上七项资料。如果缺少任何一项,将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合法性。
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鉴定费。受理立案后,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并尽快书面通知鉴定结论。若缺少任何一项资料,将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合法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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