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完交通事故赔偿金还能不能拿工伤保险金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她的先生理应得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付,而作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也应当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伤残补助金。但是,根据目前我国民事法律的原则,对同一侵权行为提出的给予赔偿的请求应当是唯一的。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了一起交通意外事故,受害人只能要求交通事故肇事人或工伤保险基金其中之一给予赔付,而不能得到双倍的赔偿。
目前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不仅涵盖了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发生的工伤事故,同时还包括了上班途中遭遇意外交通事故。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当肇事司机逃逸后,受害者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不致劳动者陷入在遭受了意外车祸后既找不到肇事人又不能得到赔付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规定,其实是法律保护性原则的一种体现。但是,如果说肇事者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那么工伤保险就不再为肇事司机承担这份额外的义务了。
其实早在1998年,上海市劳动局下发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就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交通事故肇事人或其保险公司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交通事故肇事人或其保险公司给付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职工或其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肇事人或其保险公司给付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赔偿概述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是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职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产生的赔偿。其主要特征是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同时发生,二者产生竞合。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管理法律使用车辆造成他人或本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该事故的发生应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确认,进而由伤者根据《民法典》、《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侵权法律进行协商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工伤事故则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履行职务或业务而受到的由于用人单位或外界因素直接作用造成职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该事故应由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书》并生效后,工伤事故才得到确认,受伤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提出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或赔偿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同时发生的情况下,也即具备《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工伤认定书》的时候,就发生了如何对受伤职工进行赔偿,是先行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再提出工伤保险赔偿,还是先提出工伤保险赔偿,或是二者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能否同时得到赔偿支持,在具体的赔偿项目的计算损失上有无特别的不同计算方法,是本文进一步探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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