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举报,荣昌局调查发现,该县某水务公司自2005年以来,在荣昌县昌元镇供用生产营业性用水时,利用其在荣昌县昌元镇独家供水的独占地位,规定营业性用户每月起用度为4吨。当用户用水量不足起用度时,按规定起用度计量收取水费;当用户用水量超过每月起用度时,则按实际计量吨位收取水费。当事人从2005年至2008年实际多收629吨水费,多收金额数千元。对不按当事人规定交纳费用的,当事人以收取滞纳金或者停止供水的方式强行收取用户水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该局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荣昌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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