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因离婚提起的诉讼,但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更为适宜的,可以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因民事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因离婚提起的诉讼,但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更为适宜的,可以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因民事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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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按照该条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结婚登记地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并不具备管辖权,应当将案件交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结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并不具备管辖权,应当将案件交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因此,有关离婚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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