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条款,独立且公正地履行监察职责,不受来自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形式的干预或影响。
在处理职务上的违法行为以及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机关应与司法界的法院、检察院以及执行领域的执法机构保持密切合作,共同形成彼此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同时,当监察机关因工作而有需求寻求协助时,所有有关机关及单位应对此给予充分理解并按监察机关所提出的合法要求提供帮助和支持。
《监察法》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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