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
处理婚约时的注意事项:
1、处理一般群众婚约应注意: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是否结婚,完全以结婚登记时的意思表示为依据;
(2)订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三人代为订立的婚约,当事人无须受其约束;
(3)订婚的男女必须没有法定的婚姻障碍,且须达到一定的成年年龄;
(4)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履行条件。双方均要求解除婚约时,可以协议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可以单方解除;
(5)解除婚约一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赠与一般不返还,价值较高的酌情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国法律对可仲裁性的规定
我国《仲裁法》对纠纷的可仲裁性作了概括和列举式规定。第二条概括式规定了可仲裁的事项,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第三条则列举了不可仲裁的事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法对不可仲裁事项所做的列举式规定清楚明确,仅排除了婚姻家庭相关争议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见,除《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不可仲裁的纠纷外,其他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纠纷都是可仲裁的。《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明确、清晰,并没有给法院留下突破该规定的余地,也没有不明确的地方需要法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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