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挖来的营销总经理刘先生,与公司不欢而散。被解聘后,刘先生要求公司确认当初劳动合同之外的激励协议里约定的股权承诺——包括市值不低于500万元的20万原始股,以及600万股的浮动股权激励。
昨日,官司在杭州西湖区法院开打。从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到股权激励是否属于报酬,再到刘先生是否有资格享有激励股权,双方唇枪舌剑,激烈争执。不管是不惜重金挖人才的企业,还是正想跳槽的职场人,或许都能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市值500万元的原始股,让他动心了
当初冲着对方的诚意,加上对方开出的原始股激励条件,我才决定跳槽的。42岁的刘先生是安徽人,2011年初加入某科技有限公司之前,已经是年薪五六十万的上市公司高管,负责全国医疗市场。刘先生说,自己在业务交往中,认识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章董。
某科技有限公司想上市,但公司缺少负责销售管理的核心人才,章董就相中了刘先生。
刘先生一开始很犹豫,因为他打算自己创业。但章董说,跟着他干也是创业,因为会给刘先生股权。刘先生心动了。
2010年12月31日,某科技有限公司、章董和刘先生三方签下劳动合同与《股权激励协议书》。刘先生任营销高层管理,年薪55万元。《股权激励协议书》中提到,刘先生为公司服务满一年,就能以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20万股期权。公司上市挂牌首日,这20万股期权的市值将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还有浮动股权激励,根据2011年的销售额,刘先生算出自己浮动股权为6028477万股。
根据刘先生的说法,他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年,在他的带领下,公司销售额9207万,而前一年仅为3000多万。2012年,按照协议可以兑现股权了。
我找章董沟通,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托,一直不兑现承诺。刘先生说,万般无奈下,2012年11月,他一纸诉状,以股权纠纷为由将与他签合同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章董,起诉到杭州西湖区法院。没想到对方接到法院传票后,单方解除了与刘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
工作一年多,公司却说所有合同都无效
劳动合同和《股权激励协议书》,都是无效的!昨天,法庭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章董代理律师先抛出了这么一个说法。
律师说,签合同时,从工商登记资料和其他书面材料来看,章董和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合同不算数的。那为什么合同上加盖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律师解释说,因为当时某科技有限公司也想引进章董。
但刘先生表示,当时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章董。
即使《股权激励协议书》成立,刘先生是否可以享有或享有多少,也还有争议。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章董的代理律师提到,刘先生应完成公司考核才能获得股权激励,但公司在2012年6月就调整了刘先生营销总经理的职位,因此刘先生的考核不达标。
劳动合同约定年薪为55万,实际只发给刘先生30万左右。律师说,正是因为刘先生业绩没达标,才扣发了他的工资。
刘先生则反驳说,公司从未提出他的业绩没达标,而且《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给予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与自己的业绩无关,而是约定只要服务满一年就可以获得。他还认为自己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章董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与《股权激励协议书》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协议,股权激励与劳动报酬无关,刘先生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章董还有拖欠他的工资,自己将另案起诉。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章董的代理律师说,股权激励属于员工的工资福利,刘先生以股权纠纷为由起诉不合适,法院应该驳回对方起诉,追讨工资福利的话,刘先生要先走劳动仲裁程序。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