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宁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医疗机构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医疗机构擅自歇业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6.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
7.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理区域外迁移,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的。
二、南宁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流程怎么走
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审核,组织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办结,根据审查结果,合格的制发证件或给出相应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南宁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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