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外国(地区)企业
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得到批准机关的批准。
办理依据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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