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一)市内户口待定的;
(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
(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一、最新嘉兴户口政策有哪些
1、全面放开城区、城镇落户限制
在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房屋权属证明(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落户。
当事人租赁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的,须在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按“一房一户”原则及公安机关户籍迁移有关政策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低人才落户门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允许本人申请落户。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后15年内,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经商办企业,并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允许本人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放宽亲属投靠政策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区(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在居住地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不受年龄限制。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取得高级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已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城区(城镇)家庭户籍亲友处、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人员,征得户口登记地房主(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投靠迁入当事人户口登记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全面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
进一步放宽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全市各社区(村)全面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落实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日常户口管理工作,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员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落户问题。
公安机关按照当事人城区(城镇)合法住所、城区(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社区(村)公共集体户先后顺序,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址登记条件的家庭户成员,在本地无合法住所的,可将户口挂靠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集体户。现户主、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要求当事人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在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迁出户口。对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的,在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后,公安派出所可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的条件:
在市属行政区范围内居民(不包括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下同)需将户口迁入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家庭户的。
2.因住房调整、拆迁或回迁安置等原因申请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3.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其他合法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均无法落户的,可在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申请搭户。
4.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其本人在广州没有合法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均无法落户的,可在实际居住、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申请搭户。
5.本市居民在广州没有房产及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迁入本人单位职工集体户或准予迁入其本人实际居住地、工作地街(镇)公共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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