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不同的信访事项有不同的办结期限;一般情形,应在法定期间60日内办结;如若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即关联信访事项是指
关联信访事项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等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上述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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