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可予以优先考虑抚养权归女方。若女方虽做绝育手术,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没有扶养孩子的能力,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不跟随其共同生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方在同等的条件下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对于一方做过绝育手术的,人民法院可予以优先考虑。当然,若孩子不满2周岁的,一般跟女方共同生活。
女方施行绝育手术可以优先抚养子女
因丧失生育能力,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获得支持。11月3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乐法庭对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非婚生女孩由原告陈某抚养,非婚生男孩由被告李某抚养。
原告陈某2003年在广东打工期间与被告李某相识并在一起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陈某于2004年生育一男孩,并在2006年生育一女孩后施行绝育手术。2008年原告陈某离开被告李某,后一直未回到被告家中,两个小孩由被告母亲带养。2009年3月,原告陈某将男孩带回自己家中,被告家人得知后找到原告并在亲戚的协调下将其带回。两小孩现在该县乡镇小学读书。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孩,非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两小孩一直随被告家人生活,被告家中条件较好,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不同意女孩随原告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在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小孩并施行了绝育手术,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父方或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已做绝育手术的可以优先考虑。该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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