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2004年1月8日,纺织厂维修工江新在维修厂里二楼卫生间水管,因水管接头多年没动,锈蚀很紧,江新用力过猛,人的重心向后仰,脚向后移动时踩空,摔成重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肋骨4—6节骨折错位,并发生气胸,住院治疗3个多月。出院时工伤医疗期未满,仍需进一步理疗康复。江新要求单位申请鉴定伤残等级,支付伤残待遇,被单位拒绝。问:医疗期未满,工伤职工能否申请工伤评残?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江新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伤评残。单位认为停工留薪期未满不得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观念是错误的。
如单位拒绝为江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江新及其直系亲属也可携带有关资料直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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