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
时间:2023-07-02 14:53:20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此外,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公司破产清算后再经营可以吗

符合条件可以,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人可以是破产债务人自身,也可以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股东。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应当作出裁定,指定破产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由债权人向法院、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讨论重整方案、和解方案、债务清偿比例等事宜。

5、由破产管理人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6、无法重整或和解的,法院应宣告债务人破产

7、破产管理人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

8、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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