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作原因遭受自然灾害伤害的算工伤,非工作原因遭受自然灾害伤害的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申请认定工伤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3.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工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国和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免去提交第3项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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