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自然灾害的补偿是适当的救助或补偿,例如在受灾区域分发救灾物资、建立临时住所,并且在灾情结束后帮助受灾地区重建基础设施,如道路、住房、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对死难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依法予以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自然灾害求助条例》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