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遗嘱公证的基本操作流程: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须亲自前往其本人居住之所在地区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且不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申请遗嘱公证时需填写相关的公证申请表格。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将对立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无异议以及是否确实对其所欲处分的财产拥有合法处置权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与核实。
若公证人员判定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决定予以受理,则会发放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用。
若立遗嘱人存在缴纳公证费用的困难,可提出书面请求以获得减免。
3.遗嘱的审定。
遗嘱公证需由两位公证人员共同完成,为确保公正性,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事务时应该遵循回避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若仅由一位公证员来执行任务,那么必须有至少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整个过程,见证人将在遗嘱及其记录上签字确认。
4.批准及出证。
经过公证人员仔细审查并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情况下,公证员将会草拟公证书,连同相关的卷宗上报审批。
任何人均不允许自行审核自己负责的公证事项。
5.公证书生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外做出明确规定,否则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即刻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须由立遗嘱人亲身前往公证处领取;
如有需要,公证处亦可进行邮寄服务。
若要求公证处进行邮寄的话,立遗嘱人需要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章确认,且须注明收件日期、份数以及公证书的准确编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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