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井盖绊倒8岁男童物业供暖所互相推责
时间:2023-04-22 19:10:12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8岁的乐乐在小区里玩耍时,被小区暖气井盖上的提手绊倒,导致左肱骨踝上骨折、正中神经损伤,于是乐乐的父母将物业和供暖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1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原告乐乐(化名)称,去年7月份,他在自家楼下与小伙伴嬉戏时被暖气井盖上捆绑的提手绊倒,受到严重损伤。后经父母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肱骨踝上骨折、正中神经损伤,手术后至今,他的神经损伤无法逆转,手臂未回复正常功能,手指无法完全伸直,还要继续接受神经康复治疗。

原告认为,供暖所作为暖气井盖的管理者,物业公司作为小区设施的管理者,二者对原告被绊倒均应负有责任,故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开庭时,乐乐的母亲称,当时是乐乐三年级的暑假期间,他在院子里玩被绊倒受伤。当时父母都在上班,爷爷在家里,乐乐吃完午饭到楼下玩。发生事故后,物业将钢筋锯断,并放了两个锥形筒。

物业称,他们并没有锯钢筋,当时井盖是完好地盖在井上的,原告被摔倒是下小区时不慎摔倒的,应该是监护人的责任,井盖不属于物业公司,而是供暖所的,对于供电井盖,物业没有义务负责维护。

供暖所则称,绊倒原告的并非热力井盖,而是热交换站,属于小区的公共附属设施,应归属全体业主所共有。供暖所只负责为小区提供供暖服务,没有义务对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其认为,事件发生地点不属于小区正式道路,也不是小区的娱乐场所,因此供暖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件发生主要是因为监护人监护不周导致的。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但被告方认为原告提出的3万元赔偿数额太高。因此并未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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