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亲家庭:提供家长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2)单亲家庭:无法了解孩子父亲(或母亲)的相关信息的,应由孩子母亲(或父亲)或由其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和加盖手指纹印。其他材料与双亲家庭相同。
没结婚证能开出生证明吗
(一)未办理结婚证非婚生婴儿,当事人无法提供父亲与婴儿的亲子(dna)鉴定书的。经婴儿母亲签字同意,填写单亲声明,可按照单亲办理,否则不予办理。单亲婴儿只能随母方姓氏。在村(居)委会出具相应证明之后就可以到当地妇幼保健院开具医学出生证明。
(二)单亲《出生医学证明》只填写父或母一方信息。如需开据双亲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DNA亲子鉴定书。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签发机构应当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1),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见附件2)规范出具,并做好签发登记。(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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