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出台了吗?
《浙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浙江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购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其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购领拍卖文件。
(三)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拍卖。竞投者按规定交付竞投保证金,参加竞投。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竞投得主当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竞投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对未得者,其竞投保证金在拍卖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竞投得主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土地类型和取得的不同方式来进行办理的,如果对有关事项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办理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是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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