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评残的方式:
1、受害人应在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后,向公安交管部门书面申请评残;
2、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伤残评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3、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可以括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一、做伤残鉴定在哪个部门做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二、不认可伤残鉴定结论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
第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的,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后,原来的鉴定结论因为存在瑕疵,所以不再采用。
三、交通伤残鉴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带户口本;2、交通事故认定书;3、完整的病例资料,包括出院病情证明书、手术记录、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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