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销户办理指南(失踪)
时间:2023-05-30 07:10:07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材料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其亲属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死亡人员的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注销其户口,交回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受理机构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人员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注意:不能仅仅以失踪为由就去注销户口,注销户口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是要在宣告死亡以后才可以进行的。

其次,我国法律中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根据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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