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谁负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调解,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调解。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怎么办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有仲裁协议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行政裁决;
3.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n(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n(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n(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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