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从资兴市人民检察院获悉,3月27日,资兴籍男子邓某,因往日恩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院批准逮捕。
2月28日12时许,邓某电话约樊某至鲤鱼江德克士吃饭。下午14时许,两人在鲤鱼江德克士见面,但两人无话可聊,樊某先行离开。此后,邓某回到家中想起和樊某往日的恩怨,又拨通樊某电话,在得知其在鲤鱼江市场内后,便从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把折叠刀去鲤鱼江大酒店门口等候。后两人在路途相遇,于是约至鲤鱼江大酒店内聊天。樊提出离开,邓某便跟着樊某走到了另一家酒店大厅后门处。随后两人发生冲突,邓某将樊某拖至该酒店公厕内,将其按倒在地并用脚顶住其胸口,先后掏出身上的水果刀和叠折刀,在樊某的脸部乱划。有人听见樊某的救命声来到现场查看时,邓某趁乱逃离现场。樊某的伤势经郴州市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3月14日,邓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3月27日,邓某被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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