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和关税有区别
时间:2023-06-05 21:02:29 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反倾销税和关税有区别

反倾销税和关税的区别如下所示:

1、两者的概念不同,反倾销税是指是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正常进口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而关税则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2、两者的范围不同,反倾销税的范围明显比关税的范围小,关税包括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关税的一种;

3、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反倾销税只有在外国的商品以非正常价格进入本国市场,并且给本国市场的相同行业或者相连行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后果时,本国才会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而关税则是指要有外国商品进入本国的关口均要交纳相应的税费。

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

反补贴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

1、申诉。反补贴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必要条件。

2、立案。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

3、调查。当局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倾销幅度、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

4、初裁与终裁。初裁是指在完全结束调查之前,调查当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关倾销或损害的事实,。终裁是指调查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4、行政复审。反倾销税实行一段合理时间后,对于是否继续征税,进口方当局可以主动或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行政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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