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不得参与买卖
时间:2023-06-10 23:20:05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交了1万元订金后,张先生发现自己所购房屋为小产权,无法过户。为要回订金,他将房主告上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房主返还订金,张先生也需赔偿房主租房损失650元。

张先生诉称,今年3月2日,他通过房地产中介购买了闫先生位于顺义一小区的两居室楼房一套,约定价款为33万元。当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闫先生须保证该房屋为大产权,并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随后,他交付订金1万元。但事后,张先生得知该房屋根本没有产权证,且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闫先生拒绝退还订金,他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闫先生双倍返还订金两万元。

开庭时,闫先生不同意退钱,辩称他已告知张先生房屋是小产权。此外,签合同后,他将房屋腾出,在外租房,张先生应赔偿他这部分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进而不具有进行交易的资格。张先生与闫先生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闫先生应将1万元订金返还,张先生也应合理赔偿闫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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