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被保险人故意伤害的责任
时间:2023-05-31 17:40:21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同意见:

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叶某的受伤根源在于双方的争斗。如果没有战斗,叶的伤就不会发生。由于保险合同规定打架是免责事由,保险公司的责任应予免除。而且,由于叶某的医疗费用已经由第三方赔偿,根据公平原则,叶某不能获得双倍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寿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叶某的伤势不是打架造成的,他是被胡某等人打伤的,而且与事发前的打架没有时间上的连续性,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免责。而且,叶某虽然已从肇事者处获得医疗费用赔偿,但由于二者法律关系不同,保险公司不能要求免赔。首先,叶的受伤不是因为打架,而是意外。

1。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全国学生、儿童人寿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患病或者意外伤害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这次受伤是偶然的吗?根据我国人身保险条款的定义,意外伤害是指造成被保险人身体伤害的外在的、突发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因此,意外伤害有三个构成要件,即外部性、突发性和非故意。本案中,原告的伤害不是打架造成的,而是打架结束后胡某等人故意伤害所致。它们在时间上没有相关性。叶被姜、陶发现,相信他们的谎言。他以为胡某等人是来讨论医药费的。他从没想过胡某等人会突然伤害他。因此,对叶某来说,伤害符合外在性、突发性、非故意的特点,本质上属于意外伤害。被告的人寿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原告的伤害与上一次打架之间的时间连续性,因此不能要求相应的免责。

2。保险条款虽然以“打架”作为免责条款,“打架”的内涵是什么?是故意伤害罪还是一般聚众斗殴罪?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它就没有效力。被告的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要求豁免。第二,第三人损害赔偿与保险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可替代的。学生平安险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求偿。问题在于,叶某从第三方获得赔偿后,能否从保险公司获得重复赔偿。我认为这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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