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预公告由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征地目的。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村民不得急于装车、种植农作物、建房。本文件无需拆迁户签字。
2。征求意见表
征地公告发布后,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征求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如果村民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这种形式进行反馈,这是为了保护大多数被拆迁户的参与权。村民有不同意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及时协调解决,告知村民有权要求听证,并依法组织听证。这些手续办妥后,市、县国土部门应当将村民的不同意见和听证记录在案,作为日后审批的必要材料。3。土地登记调查表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四界、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进行实地调查,然后对土地征收情况进行调查市、县级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签字确认。土地登记调查表是村民确认财产的程序。本表登记的内容将作为赔偿的依据,因此赔偿非常重要。因此,如果相关内容有误,千万不要签字。征地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履行上述程序后,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后,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目的。(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所在地、土地类型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制定并公告以村为单位的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附着的农作物、苗木的种类、数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6)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其他具体措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研究,对提出听证要求的,要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私有地、私有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征收原则。合法性原则:征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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