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见不到这些法律文件,你休想拆我的房!》一文中,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列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必须出现的3种法律文件。
那么,对于范围更广大,影响人数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又有哪些法律文件是一定要在强征,即“责令交出土地”之前出现的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简明扼要地进行梳理……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指出,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尚没有590号令那样清晰明确的“一揽子”规定,故相关程序性规定要综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部门规章)和国土资源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三个层级进行分析理解,才能正确的掌握农村征地所必需的法定程序步骤。
这也是农村征地的情况相对复杂,理解起来相对困难的原因所在。
必见文件一:征地报批前程序证明材料
这种“批前证明材料”在一些地方容易被忽视,事实上这是没有不行的一类文件,其代表文件通常叫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
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上述“告知、确认、听证”即批前三程序,应当出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也就是在征收土地公告作出之前。
若无此程序,则意味着征地程序存在问题,征地批复原则上无法合法获得的。
前述《征地信息公开通知》明确指出,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必见文件二:征地批复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这其中的“法定批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份文件,就是征地批复。
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有批复,有征地;无批复,则无征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据此,征地批复属于政府必须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文件,无需农民申请即可见到。
若被征地农民所面临的项目未有此文件即开始征地、动工,则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占(建)”,农民旋即可申请土地违法查处,并坚决守地拒绝交出。
必见文件三:征收土地公告
前述《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的“公告”就是征收土地公告,它是基于征地批复作出的。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5条进一步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14条明文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这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有公告,有征地;无公告,则无征地。
必见文件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11条对这一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补偿权益的方案公告的方方面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里就不再展开了,农民朋友们可以自行了解。
《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这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有方案,有征地;无方案,则无征地。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上述程序中的部分内容存在交叉关系,譬如根据国土部文件规定,在严格履行了批前程序的情况下,批后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程序就可以省略,因为有关意见事实上在批前已经提过了。
但从最朴素、简明的角度上讲,上述4类文件是一个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中所必须要出现的。
如果没有出现,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地的继续推进,并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依法维权,捍卫自己的土地补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n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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