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本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依照本规定自行移送,移送管辖权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未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管辖权转移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移送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不再自行移送”的含义,从而正确理解和适用转让管辖权。所谓不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移送案件的裁定,对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移交案件的法院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交。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项规定不仅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同时防止诉讼延误,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涉外民事诉讼的权限或资格以及商业案件。这是一个国际民事管辖权。与国内民事管辖权不同,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某些依据,如国籍,在国内管辖权中是不存在的。同时,涉外管辖权意味着国家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中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原则如下: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实际联系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诉讼与我们的法院所在地之间存在某种实际联系,我们的人民法院应该拥有管辖权。所谓实践联系,是指诉讼的主体、客体、内容与我国法院所在地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无论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同意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公认的原则,即协议管理原则。(3)维护管辖权原则。坚持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指一方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争议,需要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不受外国法院管辖,但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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