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工伤致死的赔偿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丧葬补助费,这个金额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其次是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其中配偶抚恤金的计算方式为:
死者生前工资乘以百分之四十除以月数;其他亲人的抚恤金则参照此方法换算后按照人数平分;若被抚养者为人际关系较为单一,如孤寡老人或孤儿,其每月的生活津贴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提高百分之十;最后是一次性补偿金,这是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二十倍得到的,因此,今年第一季度支付给工伤死亡员工的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43834元乘以二十等于876680元人民币。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所述的各项赔偿标准中,应综合考虑各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情况,不允许任何一方的抚恤金额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总额。
另外,针对因工失踪的受影响劳动者,其赔偿额和标准也应当遵循前述的基本准则,并且在计算各类抚恤金的过程中,总和不得超过因工失踪人员生前的工资水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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