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会与工作不适应,因而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企业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处罚等等。
由于保密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的要求,不是与职工所达成的协议,所以如果现实中更加切实可行地管理商业秘密,设置规章制度还不够,应当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企业制度保密规章制度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首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所指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称之为商业秘密。其具体内容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的内容等信息和资料。如果掌握商业秘密的原工在离职前后,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带走或向外泄漏,则会使企业为员工离职付出无法估量的成本。因此,企业要保护好商业秘密首先就要制定本本企业的保密规章制度,这能证明企业对自己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凭据,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这些规章制度主要应当内容应当包括: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范围、种类、保密级别、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等等。但本案中小王的单位就缺乏保密规章制度,导致无法举证小王在新单位研发的产品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此外,原单位虽然规定了保密义务和商业秘密的价值,但未约定泄密责任,这样即便证明泄密但因无法举证实际损失,也很难追究其泄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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