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和处理管辖权异议
时间:2023-05-07 09:54:07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管辖权是衡量民事诉讼合法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从立法初衷来看,《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是为了充分保护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益

对应于管辖权异议权利,这是法院对异议做出裁决的义务。换句话说,受理案件的法院有法律义务决定反对是否成立,无论反对是否正当;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上级法院应当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以最终确定其是否有管辖权。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是正式审查,这取决于管辖权异议的性质。原因有三:第一,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一种程序性救济制度。当其救济效果发生时,该案仍处于程序审查阶段,不涉及实质性问题。因此,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仅限于正式审查。第二,审查的目的是确定法院是否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而管辖权问题在中国纯粹是一个程序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审查应仅限于由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正式确定管辖权。第三,如果管辖权审查渗透了实质审查的因素,则属于对诉讼程序的非法超越。因此,该案提前进入“审判阶段”,显然违反了审判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权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应该做出相应的裁决,而不取决于理由是否充分

当然,如果你有权行使,你可能会滥用你的权利,民事管辖权异议权也不例外。在实践中,当事人拖延司法程序并无故提出异议的情况很常见。笔者认为,对这种诉权滥用的规制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滥用诉权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二是建立程序性惩罚制度。前者主张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并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防止权利滥用。其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如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程序性处罚包括对滥用诉讼权利无效的认定、当事人的费用承担制度和罚款。法国民事诉讼法第88条也有类似规定:“因提交管辖权而可能产生的费用应由因管辖权问题而败诉的一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人,还应处以100法郎至10000法郎的民事罚款,这不应影响对da的可能索赔魔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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