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依照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金额的增值额征收,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计算土地增值税,分为无购房发票与有发票两种:
1、无发票的按照评估价总额的3%交纳土地增值税;
2、有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征收:
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可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常转让经审核可按月按季申报纳税。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本法规定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继承赠与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继承赠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限定为以下两种情况:
1、房屋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道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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