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2)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就能使工会及时发现单位违法解除、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5,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车间员工旷工如何举证
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第二,没有正当理由;
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控制旷工的手段可以分为三类:
1、纪律处分
许多雇主对旷工者给予纪律处分。第一次故意旷工者将受到口头警告,随后的故意旷工将受到书面警告、暂时停职和最终解雇等处罚。
2、正面强化
正面强化措施包括给予符合出勤标准的雇员以现金、表彰、假期或其他等方式的奖励。对出勤良好者予以某些表彰,给予缺勤少于特定天数的员工一定的奖励,“买回”没有用完的病假等,都是减少旷工的正面强化措施。
3、综合方法
综合方法就是一方面奖励良好表现,另一方面惩罚不良表现,它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法。有些企业设计或采用了一种病假库的方法,这种方法颇为有效。其做法是,企业为每个员工设置一个照付工资但有天数限制的病假库。当库存变空时,除非该雇员得了那些属于长期性残疾保险覆盖范围的重病,否则他就会因继续缺勤而失去部分工资。
另有一种被称做“无过失”旷工政策的方法。根据这一政策,缺勤的原因无关紧要,但是雇员们必须管好自己总的缺勤时间。管理人员将不再确定哪些缺勤是可原谅的,哪些是不可原谅的。只要缺勤超出了正规限度,包括终止雇用在内的各种纪律措施就将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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