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借据的环境下,我们仍然有可能通过搜集并运用其他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借款事件的确切发生。
当事人可考虑提供关于银行转账记录、见证者陈述以及录音录像等多方面的证据,以证实其确实与某人存在借款往来关系。
若当事人在自我搜集这些证据时遇到了困难,亦可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后者代为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司法机关将对涉及到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和核实,以此来确定借款事件的真实性与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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