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姐姐已经以保证人之身份提供了担保,而不知情之下,其弟却在未经其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债务进行了转让。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三百九十一条)所述,在此种情形下,姐姐便无需再履行原有的担保责任。
换言之,倘若姐姐身为保证人,但其弟在无告知的情况下私自转让了债务,此时姐姐有权对自身责任进行抗辩,请求解除担保义务。
同样地,若姐姐的配偶为债权人,他需与姐姐共同商议妥善处理此事,或寻求其他合法途径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