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孙先生和家人参加由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5日游。入住酒店的第二日,孙先生结束一日游程后随团返回酒店,当打开自己的旅行箱想再拿点现金留次日备用时,这才发现,早上离开酒店时,疏忽大意忘记把旅行箱上锁了。而放在旅行箱里的5000元钱也不见了,他翻遍了家人的旅行箱以及各自的小挎包,都没有找到。孙先生只好向导游求助,并向酒店报告了情况。该酒店保安及当地派出所也介入派人侦查,但最终没有结果。孙先生返沪后,立即向旅行社要求如数赔偿损失。
调解结果:
依据旅游行业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旅客在所住酒店丢失财物,责任方应该在酒店方面,原则上要等警方的调查,依照侦查结果来处理。
本例中,由于警方介入并无结果,而且孙先生也提供不出财物丢失的证据,旅行社也无法对他进行赔偿。但消保委认为,旅行社导游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对于游客造成的损失,应作相应的补偿。最后经多次协调,该旅行社给予孙先生200元作为财物损失的补偿。孙先生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外出旅游中,一些旅游者往往喜欢把贵重物品、甚至大额现金,锁存在自己的行李箱内。但由于旅游者口说无凭,无法证明其丢失了哪些财物以及现金的款额,一旦这些财物丢失,而酒店或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也都不会按旅游者所说的数额给予赔偿,这也不是保险公司受保的范围。到头来,旅游者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旅游时,旅游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别带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住酒店时,最好把贵重物品和现金,存放进酒店的保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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