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是针对年龄未满两岁的孩子,通常应由母亲负责抚养,然而若是遇到特殊情况,例如母亲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是存在不尽抚养责任、父亲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等情况,孩子的抚养权也可以交由父亲来承担;
其次,父母双方若能就两岁以下小孩的抚养做出妥善安排,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那么他们的决定是被法律所认可的;
再次是针对年龄大于两岁小于十八岁的青少年,父母双方都应当具有抚养权,如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无其他兄弟姐妹的一方拥有其他适龄子女,又或是患有无可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那么这一方可能会失去优先抚养权;
此外,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能够提供抚养服务,并且希望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们照顾孙辈或外孙辈,那么这也是孩子可以跟随谁生活的优先考虑因素;
最后父母双方关于八岁以上孩子的抚养产生争议时,应当考虑到孩子的个人意愿。
当然,在保证子女权益最大化的原则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商定轮流抚养的方式,这样的决定也是可以得到法庭支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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