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以及国外的票据法都做了专门规定,即表示票据金额的货币,如果不是付款地通用的币种,而是外币,则需要依照到期日的汇价,以折合付款地国家的货币进行支付。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载明的金额必须以指定的外币支付的,则按照票据的约定办理。
在我国,人民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是货币债权的一种,付款人的付款义务也是付款人对持票人的债务,自然不能例外。所以,在我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付款人应以法定的流通货币即人民币付款。票据法还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可见,在我国,付款人付款时以支付人民币为一般原则。由于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汇率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付款日是实际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所以法律规定要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金额为外币的票据。
票据法第59条同时规定,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法律规定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表现了国家对汇票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意愿的充分尊重。票据关系本身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其性质是民商事法律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各个国家的经济活动都将融入统一的世界市场。票据在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充当支付工具、汇兑工具还是信用工具,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以什么币种为宜,什么币种对当事人双方最为便捷,最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当事人权利,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所以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票据支付的货币币种的约定,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而促进票据的广泛应用与大范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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