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汇票等票据丢失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3-06-06 16:00:55 3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何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公示催告程序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公示催告期间如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当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在何时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因此,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即宣告丢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逾期未申请,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此时,申请人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

如付款人仍拒绝付款,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符合起诉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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