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特定性决定了网络名誉权侵权与普通名誉权侵权的不同,网络名誉权侵权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内容的散播具有更广泛性。
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人的侵权言论通过网络可以轻易地传到其他地区甚至是其他国家,与其他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的可控性很小。
2、侵权的危害后果相对不确定性。
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范围难以判断,并且难以确定访问(或者)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虽然有些网站有访问人数的统计,但是并非每一个访问者都访问过侵权信息,因此准确判断传播范围和损害程度几乎是不可能的。
3、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
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还有网站的经营者,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立法,寻求完善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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