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与荣誉权存在的联系
名誉权与荣誉权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联系:
1.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
二、名誉权的特征
名誉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因为名誉感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
2.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受有利益主要表现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民事主体能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排除他人的侵害表现在其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3.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名誉权的主体也可以是非自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与自然人的名誉相比较,非自然人的名誉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与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
三、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必须有相应的侵害行为,该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2.行为人存在过错,此过错包含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3.必须实际存在侵害事实,即侵害事实已经发生。
4.行为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必须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了侵害结果。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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