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荣誉权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二、名誉权与荣誉权存在哪些联系
1、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
名誉是指社会公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
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
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
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
如果获得了荣誉称号的一般都会被记载出来,如果没有记载的可以申请记载,而且其他人是不可以剥夺荣誉称号的,在对方侵害荣誉权利的时候,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n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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