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ep tatio)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他的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非法损坏他人名誉可以构成诽谤(或书面诽谤或口头诽谤),受到诽谤的人可以提出控告。在我国法律法规上的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这里的民事主体又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的名誉,具体指有关自然人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以外的问题,如阶级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政治立场、文化程度、工作能力等均不属于名誉权范围.法人的名誉又称为商誉,具体指有关法人商业或职业道德、资信、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使其不受侵害的权利。在网络世界中,用户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通过网络,人们利用发送电子邮件、论坛发言、聊天室、
ICQ、网上发表、网上评论、链接的等多种方式进行着快速、便捷、广泛的信息交流,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不少网络用户利用个人电脑作为屏障,将自己的言论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无意、有意、故意或恶意地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同时,由于监管机制的不配套和网站经营者技术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网络成为近年来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多发区。网络空间的特定性决定了网络名誉权侵权与普通名誉权侵权的不同,网络名誉权侵权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内容的散播具有更广泛性。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人的侵权言论通过网络可以轻易地传到其他地区甚至是其他国家,与其他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的可控性很小。
2、侵权的危害后果相对不确定性。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范围难以判断,并且难以确定访问(或者)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虽然有些网站有访问人数的统计,但是并非每一个访问者都访问过侵权信息,因此准确判断传播范围和损害程度几乎是不可能的。
3、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还有网站的经营者,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立法,寻求完善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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